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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法》介绍

※发布时间:2018-5-24 22:43:4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在整个能源需求中,对电能的需求增长最快,而用能产品又占电力需求的大部。欧盟生态设计指令决定从用能产品的设计阶段入手,因为设计决定了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的耗能水平和性能。

  将生态设计融入产品设计当中。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料的选择和使用、制造、包装、运输和配送、安装与、使用,一直到产品首次使用的终点(包括回收、处理以及可能的再次利用)。在上述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应评估产品与相关的关系和影响,如:预期的材料、能源和资源(如淡水)的消耗;预计向空气、水和土壤的排放水平;预期的如噪声、辐射和电这种物理效应造成的污染;预计产生的废料;原料的回收和/或能量的回收、循环使用和更新的可能性。也可以通过补充参数评估对的影响,如:产品的重量和体积;来自回收活动中的原料的使用情况;贯穿整个生命周期中能源、水和其他资源的消耗;对健康和/造成危害的物质的使用情况;为正常使用所需耗材的数量和性质;以及可重复使用和回收的容易程度。

  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只有符合生态设计要求并标有CE标志的产品进入市场或投入使用。一切措施包括市场监督、检查、抽查、召回、撤出市场等各种适当的措施。

  在进入欧盟市场/在欧盟投入使用前,每件产品应附加CE标志,并出具合格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生态设计指令实施细则的所有相关。

  在产品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前,制造商和授权代表应为商品粘贴CE标识并出具合格声明,确保该用能产品符合生态设计实施措施的所有相关,确保已经对该产品适用实施细则的所有相关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过评定。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操作、使用和回收中必需的信息。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进行模型分析,以确定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对的影响,并据此建立产品生态档案。

  进口商应确保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符合本指令和适用的实施措施。并随时备妥合格声明与技术文件。

  合格技术文件应包括对产品的一般描述;相关影响分析结果;如实施措施要求,提供生态档案;所用标准清单,解决方案描述;对产品设计因素的描述;是否符合生态设计的测试结果。

  制造商为改进产品整体性能而采用的所有设计和制造措施以书面形式备案。(详见EUP指令附件4和5。)

  EUP指令涉及了所有在欧盟销售或使用的用能产品(交通工具除外),但又明确了具体的管辖范围,即每年在欧盟境内销量超过20万件的,按照欧盟战略优先性的第1600/2002/EC号决定所的在欧盟境内有重大的影响的,应有重大改善潜力而无需过多的成本的用能产品将受到EUP指令的管辖。这包括电机、锅炉、水泵、电光源、灯具、办公设备、大小家电及电子产品等。

  2007年8月8日通过了《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法草案》是按照欧盟的要求,将EUP指令为法律,以确保欧盟生态设计指令在的执行。用能产品法的主要特点有:

  采取必要措施,行使,产品的展出;符合的产品投入市场和使用;安排产品的检测;产品检测期间销售或使用;不符合的产品销售或使用;安排产品的召回或撤回;要求出示需要保留十年的资料;

  有权在正常时间进入工厂、仓库、展厅,对产品进行检查;如果产品不合,有权要求支付检查费用;

  EBPG法在欧盟EUP指令中交通工具不包括在用能产品的基础上,增加了“该法不适用军事设备”的内容;

  在用能产品投入市场,投入使用和展出条款上,EBPG法,制造商或者授权者在该用能产品最后一批制造完成十年内完整保存用于符合评估的资料和符合声明。如果制造商或授权者不在欧盟境内,进口商应履行资料保存的义务;

  制造商、授权者或者进口商应该,他们有采取诸如回收、提出合适有效的提示和召回措施的能力,以防止不符合生态设计的产品投入市场或者投入使用;

  不符合生态设计的产品可以在欧盟境内展出,但要在明显处标明“该产品不符合生态设计要求,只有达到生态设计标准后才能投放市场和使用。”

  根据用能产品法第十,凡是故意或者疏忽的原因违反相关者,将被处以5万-10万欧元的罚款。

  欧盟生态设计指令虽已在2005年7月25日生效,各国的落实法规也应在2007年8月11日前完成,但实施操作还需欧盟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明确用能产品的范围;用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日期、阶段、过渡期和措施;所用的检测标准、方法、协调标准;确定合格评定的程序和具体内容;要求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特别是产品与实施措施进行符合性检查所需的技术文件要素;过渡期的时间等。(详见欧盟EUP指令附件7。)

  具体产品的实施细则将采取成熟一个施行一个的方式。目前欧盟成立了14个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下述14类产品的实施细则:锅炉;热水设备;计算机和显示器;复印-传真-打印-扫描等办公设备、多设备;电视机;待机损失;充电器和外部供电设备;办公照明;街道照明;家庭用空调技术;某些电动马达;商业冰箱和冷冻箱;家用冰箱和冷冻箱、家用洗碗机、洗衣机;简单的电视机顶盒。其中关于充电器和外部供电器以及街道照明的两个报告已经出台。

  另外,欧盟还在筹建另外5个工作组,研究关于主要用于取暖的使用固体燃料的小型燃烧设备、衣服干燥机、吸尘器、全套的电视机机顶盒和家用照明的实施细则。

  根据目前的工作进程,首批实施细则不可能在2008年以前开始执行。考虑到现有产品的周期性,生态产品法的线年。

  关于自然人从欧盟境外带回供本人使用的用能产品,是否应该承担进口商责任的问题,曾在欧盟内部引起很大争议。根据目前的理解,按照EUP指令关于进口商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的解释,自然人进口自用的用能产品也应提供EUP所的产品符合性声明。但此项如何操作还有待观察。

  本文来源于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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